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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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學院為請求時,本學院得請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期限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期限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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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4條,當當事人向法官學院提出請求時,如果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法官學院應該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能在期限內補正,法官學院有權以書面方式駁回該申請。此外,如果申請書件與法令規定不符,法官學院也可以駁回該申請。 資料範例: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當事人在申請個人資料查詢或更正時,應提供所需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明文件、書面申請書等。如果當事人申請時未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法官學院應通知其在特定期限內補正。如果在期限內未能補正,法官學院根據法律規定有權駁回申請。例如,某申請人在申請時未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且經通知後未能補正,法官學院將以書面方式駁回該申請。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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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