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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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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委員除由各單位主管擔任外,並得由院長指定之。 執行小組幕僚工作由總務組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該條分為三項。第一項規定執行小組應由院長指定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第二項規定委員除了由各單位主管擔任外,也可以由院長指定。第三項則提到執行小組的幕僚工作由總務組負責,並且可以邀請各單位的人員參與幕僚工作,以增強幕僚功能。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使用以下資料作為參考來源: 1.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根據這份法規,該條的內容來源於法官學院的內部規定,用於管理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工作。這份法規的制定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學院內的個人資料取得、處理、保存以及運用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2. 法官學院組織法 - 法官學院的組織法規定了院長的職權和組織結構,以及該學院的各個單位。根據這份法規,院長有權指定執行小組的召集人和執行秘書,並且委員可以由各單位主管擔任或由院長指定。 3. 法官學院總務組工作職掌 - 在法官學院的組織中,總務組負責處理行政事務和支援學院的各項幕僚工作。因此,根據這份資料,執行小組的幕僚工作由總務組負責辦理。 總結而言,根據以上所提到的參考資料,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明確規定了執行小組召集人和執行秘書的指定,以及委員的任命方式。此外,該條中還提到幕僚工作由總務組負責,並可邀請各單位的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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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執行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院長指定;委員除由各單位主管擔任外,並得由院長指定之。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