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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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小組視任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執行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學院有關人員、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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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官學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執行小組為了推動任務需要,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可以指定委員代理召集人的角色。 在執行小組的會議上,可以邀請法官學院的相關人員、相關機關的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會議。這樣可以讓會議更加全面,並且獲得專業意見或意見交流。 舉例來說,如果執行小組正在討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的議題,可以邀請法官學院的資訊科技部門的人員出席,以提供技術方面的專業意見。或者可以邀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代表出席,以提供相關法律政策的專業見解。這樣可以充實會議的討論內容,提供更完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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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