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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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關於英文第一級及第二級如下:一、司法院指定之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 詳如司法院指定之英文語測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對照表。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相當證明: (一)英文第一級 1.教育部認可之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英國語文、翻譯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二)英文第二級 1.教育部認可之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仍在學之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英國語文、翻譯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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