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 第 1 條
快速跳轉
壹、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司法院指定之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相當成績、學分之證明關於英文第一級及第二級如下:一、司法院指定之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 詳如司法院指定之英文語測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對照表。二、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相當證明: (一)英文第一級 1.教育部認可之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英國語文、翻譯系、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二)英文第二級 1.教育部認可之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仍在學之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2.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英國語文、翻譯科、系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之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司法院指定的其他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及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所出具的成績和學分之證明,對於英文的第一級和第二級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司法院指定之語言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之相當證明: - 根據司法院指定的英文語測訓練或鑑定機構出具的相當證明對照表進行評估。 2. 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出具之相當證明: - 英文第一級: - 教育部認可的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的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的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 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的英語文學、翻譯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的碩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 英文第二級: - 教育部認可的英語系國家專科以上學校仍在學的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 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專科以上學校的英語文學、翻譯科系的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仍在學的學士生以上在學證明。 以上資訊根據公證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教育部規定,在評估適用的其他法規及適用情境時,應參考相關政府機關的公告或指示文件,以確保準確性和最新性。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條文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