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這是一個關於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的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釐清其中的相關法規內容。 根據參考資料中提到的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第4條,以下是該條的逐條釋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年終工作獎金: (一)受懲戒處分確定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一個法官確定受到懲戒處分,或是因故意犯罪確定被判有罪,則不會發放年終工作獎金。這個條文的目的是要確保法官保持良好的品行和遵守法律。 (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四個月或累計達三百六十日。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一個法官在四個月內或累計達到三百六十日未能及時交付裁判原本,則不會發放年終工作獎金。這條規定旨在確保法官遵守時間約束,及時完成裁判工作。 (三)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相關之業務報表。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一個法官全年依法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且未按規定提出相關的研究報告、研討紀錄或業務報表,則不會發放年終工作獎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鼓勵法官繼續學習和專業成長,並確保他們按時履行相關的報告義務。 (四)依法停職致全年無工作事實。 根據這項條文,如果一個法官因依法停職而全年沒有執行工作,則不會發放年終工作獎金。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在執行工作期間遵守職業道德和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 - 一百十年法官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doi:10.30032/guaisj.19951.002
- 懲戒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