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事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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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事務官辦理所交辦各項事務時,應依法官之指示遵期辦理,並應於月終將本月份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及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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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事務官辦事要點第 8 條規定了司法事務官辦理所交辦的事務時應遵從法官的指示以及在月終將當月的事務收結情形列表分送給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及院長核閱。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司法事務官按照法官的指示妥善辦理事務並提供相關報告給相應的上級審核。 根據這一條規定,司法事務官在辦理所交辦的事務時必須遵從法官的指示,並在進行任何行動之前先徵詢法官的意見。司法事務官應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並將當月事務的結果總結報告給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及院長核閱。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司法事務官的工作得到法官的監督和評估,並確保他們遵守法院內部的程序和要求。 這一條規定的具體例子可能是,一位司法事務官負責處理一個案件的相關文件和訴訟手續。根據法官的指示,該司法事務官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收集和整理相關的證據,並按照法院的程序編寫和提交相關的法律文件。在月底,該司法事務官需要總結報告這個案件的進展情況並提交給主任司法事務官、該管事務庭長和院長進行核閱。這樣可以確保司法事務官在案件處理中遵從法官的指示並向上級提供及時的報告。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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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