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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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院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業者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該受託業者辦理委託工作時,適用本要點。 前項情形,本院業務科室應於事先告知受託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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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2條」規定,當臺灣高等法院委託業者進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工作時,該業者必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的相關規定。根據該要點,臺灣高等法院的業務科室應在事前向受託業者進行告知。具體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最新的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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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