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二十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司法院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1條規定,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工作除了要遵守該要點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司法院制訂的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根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條之規定,個人資料的檔案管理機構應制定相關措施,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應加強對個人資料的保密控管,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竊取、洩露或損毀。 此外,根據司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6條規定,個人資料應以電腦處理方式儲存、傳輸或利用時,相關單位應確保其安全,包括設置適當的資訊安全控制措施,如存取控制、密碼保護、防火牆等。 因此,臺灣高等法院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中,應遵守以上相關法規和規範,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與機密性。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