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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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執行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至本院資安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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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0條規定,在遇到個人資料檔案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時,應根據不同情形進行相應的應急措施並迅速通報相關執行小組。如果是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則應立即報告執行小組。如果是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的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則應遵循「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至司法院資訊安全資安聯絡人員。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20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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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