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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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資安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關管理事宜,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意之相關事項,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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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9 條規定,為加強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的存取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並維護個人資料的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並由資安稽核小組定期進行稽核。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的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和存取紀錄等相關事項,應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進行管理。 而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的組織運作、稽核頻率和相關事項,則應根據「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的規定進行。 這些規定和指引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防止非法存取和濫用,並確保相關稽核和管理的適時進行。參考資料來源可能會包括司法院相關的法令或指引文件,以及相關的資訊安全管理的最新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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