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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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院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保有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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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8 條規定,當資料保有單位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後,應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這意味著當個人資料受到侵害時,法院應負責通知相應的當事人,以確保他們能夠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通知方式則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選擇。
- 個人資料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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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