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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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人員安全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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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7條,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分級管理制度,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人員安全管理規範。這表示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應該按照分級制度進行,並且有特定的規範用於管理接觸個人資料的人員。具體而言,這可能包括對人員進行背景調查、訓練和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法規和規範,並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這樣的管理制度有助於減少個人資料外洩和濫用的風險,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參考資料所提供的相關法令,雖然未直接提及「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的第17條,但可以作為解釋和理解這一條的參考依據。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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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