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十六、各科室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各科室需指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並依照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來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事項。 根據這項規定,各科室必須指派專人來負責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這些專人的職責包括遵守本要點及相關法令的規定,確保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這些規定可能包括限制對個人資料的存取、適當的保密措施、定期更新系統安全等。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如果科室沒有適當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或沒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可能會導致個人資料的外洩或濫用,這是違法的。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