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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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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科室派員陪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問題中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時,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此條款的目的是規定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獲得個人資料複製本時應支付相應的費用,並參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來確定費用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要求查詢自己的個人資料,根據這項規定,應按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支付相應的費用。這種費用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和資料類型而有所不同。

  • 個人資料名詞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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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