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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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科室派員陪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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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中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時,應準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此條款的目的是規定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獲得個人資料複製本時應支付相應的費用,並參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來確定費用金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當事人要求查詢自己的個人資料,根據這項規定,應按照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的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支付相應的費用。這種費用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和資料類型而有所不同。
- 個人資料名詞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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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