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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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請求時,本院得請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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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4條,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個人資料保護請求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且如果申請文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法院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如果申請文件內容遺漏或欠缺未補正,或者申請案件與法令規定不符,法院應以書面方式駁回該申請。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當事人在提出個人資料保護請求時提供充分的證明文件,同時也要求法院嚴格審查申請文件的內容,以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和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第14條:https://www.judicial.gov.tw/id/49556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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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