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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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建立主管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之個別檔卷,並彙整其制(訂)定、歷次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之資料,以利查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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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20條,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來建立主管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的個別檔案,並將其制定、歷次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的相關資料整理在一起,以方便查閱和利用。 這表示各機關在處理法律、命令及行政規則時,應該建立相應的檔案系統,記錄這些法規的制定過程、修訂紀錄以及停用(或不再適用)的相關資料。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方便的查詢和利用,使得法制業務能夠更加透明和有效地運作。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沒有被提供,所以無法提供具體例子。
- 行政規則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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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