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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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須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以利屆時配合母法同步施行,並至遲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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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在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第19條:對於需要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的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進行工作,以便在法律公布施行時能夠同步完成發布,且最遲在法律公布施行後的六個月內完成發布。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制局之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2018年11月30日修訂)第19條:https://www.judicial.gov.tw/law/acu/upload/t5.pdf
- 廢止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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