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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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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法律部分,於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時,副知參事室;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於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時,副知參事室,以利定期彙整處理,並維持司法院法規資料之正確完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條,各機關在制訂、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律部分: 在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法律部分,須由副知參事室處理。這表示法律部分的制訂、修正或廢止等相關事務,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定期彙整並處理,以確保司法院法規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2. 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 在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等與命令及行政規則有關的事務中,則由副知參事室負責。這表示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制訂、修正或廢止等相關事務,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院需要制訂一項新的法律,該法律的部分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整理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果司法院需要修正或廢止一項現有的行政規則,相關事務也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處理。這樣的安排能確保司法院法規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廢止名詞
  • 會銜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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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法律部分,於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