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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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法律部分,於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時,副知參事室;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於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時,副知參事室,以利定期彙整處理,並維持司法院法規資料之正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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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8條,各機關在制訂、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法律部分: 在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之法律部分,須由副知參事室處理。這表示法律部分的制訂、修正或廢止等相關事務,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定期彙整並處理,以確保司法院法規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2. 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 在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等與命令及行政規則有關的事務中,則由副知參事室負責。這表示命令和行政規則的制訂、修正或廢止等相關事務,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司法院需要制訂一項新的法律,該法律的部分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整理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如果司法院需要修正或廢止一項現有的行政規則,相關事務也應由司法院副知參事室負責處理。這樣的安排能確保司法院法規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 廢止名詞
- 會銜名詞
- 行政規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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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