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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法律部分,於送立法院審議或函其他機關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時,副知參事室;命令及行政規則部分,於發布、送立法院備查或分行時,副知參事室,以利定期彙整處理,並維持司法院法規資料之正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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