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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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時,應將其異動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機關之網站,並參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按時將異動情形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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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制訂、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遵守司法院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7條。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在進行法規異動時,應將異動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機關的網站,並按時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這樣可以確保法規的異動情形可以被公眾查詢,也符合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的要求。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透明度和易於查詢的法規資訊,使公眾能夠追蹤法規的最新變化。具體來說,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制訂、修正或廢止法規時,需要將異動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機關網站中。並且,根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的要求,需要按時向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異動情形。 舉個例子,假設司法院修正了一項法規,那麼根據這項規定,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需要將修正後的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自的網站中。同時,他們也需要按時將這項修正通報給全國法規資料庫,以確保公眾可以及時了解到法規的異動情況。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規的透明度和公開性,並方便公眾查詢法規的最新變化。藉著將異動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機關網站,以及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可以確保法規的異動情況得到敏捷地傳遞,有助於公眾對法規的了解和遵守。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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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