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各機關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用)法規時,應將其異動內容登載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及各機關之網站,並參據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按時將異動情形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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