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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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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命令除定有施行期限者外,其廢止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參照);如同時有新法規之制(訂)定,應注意時間上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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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和命令在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這意味著法律和命令的廢止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開始算起的,到第三日結束有效期。另外,如果有新的法律或命令被制定或訂定,就應該注意確保新法規的有效期與之前法律或命令的失效期有銜接。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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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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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條規定:「十六、法律、命令除定有施行期限者外,其廢止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