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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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法律、命令除定有施行期限者外,其廢止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參照);如同時有新法規之制(訂)定,應注意時間上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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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法律和命令在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這意味著法律和命令的廢止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開始算起的,到第三日結束有效期。另外,如果有新的法律或命令被制定或訂定,就應該注意確保新法規的有效期與之前法律或命令的失效期有銜接。
- 廢止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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