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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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法律、命令、行政規則三者之位階不同,相同或近似內容之抽象規範在法律與命令之間或命令與行政規則之間轉換時,應將原法規廢止(停止適用),新法規則另予新訂,不可以修正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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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5 條旨在提示法律、命令和行政規則之間的位階差異。根據這條規定,在抽象規範在法律和命令之間或命令和行政規則之間轉換時,應該將原法規停止適用並訂立新的法規。這意味著修正的方式不應該用於轉換不同位階的規範。該條規定可以確保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5 條,《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司法院出版。
- 行政規則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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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