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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4 條

十四、實質法規命令:為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簡稱,指法律授權機關就一般事項訂定之抽象規範,因其性質或內容特殊,不宜或顯難以法規命令名稱及法條形式出之者,法律授權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名稱、法條格式之規定。其雖不具法規命令之名稱與格式,但已具法規命令由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範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實質,故稱為實質法規命令。 實質法規命令應以「令」發布或依法律規定「公告」之,並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預告程序,發布後應刊登公報並即送立法院備查,並應於「公告」或「令」中敘明生效日期(格式如附件十七)。於其修正、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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