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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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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質法規命令:為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簡稱,指法律授權機關就一般事項訂定之抽象規範,因其性質或內容特殊,不宜或顯難以法規命令名稱及法條形式出之者,法律授權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法規名稱、法條格式之規定。其雖不具法規命令之名稱與格式,但已具法規命令由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為抽象規範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發生法律效果之實質,故稱為實質法規命令。 實質法規命令應以「令」發布或依法律規定「公告」之,並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預告程序,發布後應刊登公報並即送立法院備查,並應於「公告」或「令」中敘明生效日期(格式如附件十七)。於其修正、廢止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4條規定了實質法規命令的定義和作業程序。實質法規命令是指法律授權機關就一般事項訂定的抽象規範,由於其性質或內容特殊,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的法規名稱和法條格式。儘管名稱和格式不同,但實質法規命令已具備以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訂立、對多數不特定人民產生法律效果的實質。 根據該規定,實質法規命令應以「令」發布或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公告」,並且應遵循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的預告程序。發布後應刊登於公報並即送至立法院備查,同時在「公告」或「令」中應明確表示生效日期(可參考附件十七的格式)。在修訂或廢止時,亦適用相同的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法律授權機關訂定一項關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的實質法規命令,該命令可能以「令」的方式發布,並經過預告程序後刊登於公報,送交立法院備查。該命令在公告或令中應明確表示生效日期。如果該命令需要修訂或廢止,則應遵循相同的程序。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4條》(最新版本可透過司法院相關網站或法律資料庫查詢)

  • 法規命令名詞
  • 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
  • 法律效果名詞
  • 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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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實質法規命令:為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的簡稱,指法律授權機關就一般事項訂定之抽象規範,因其性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