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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第二類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以「令」發布之(格式如附件十六),並登載於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參照);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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