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三、第二類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以「令」發布之(格式如附件十六),並登載於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參照);不再適用時,應以「令」發布「廢止」;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生效日期,均應於令中敘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1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