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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第一類行政規則,其訂定或修正,以函分行有關機關(格式如附件十五),不採發布方式,亦無須於行政規則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或「報○○核定後施行(或實施)」,並避免使用「頒行」、「發布」等語詞;不再適用時,應以「函」予以「停止適用」;其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生效日期,均應於分行函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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