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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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發布命令,應於發布後將發布文號、日期、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副知司法院參事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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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該法條指出各機關發布命令時,應該包括發布文號、日期、內容的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等資訊。此外,這些命令的相關文件應由司法院參事室列管。 由於提供的文本並未提到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1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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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