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各機關發布命令,應於發布後將發布文號、日期、條文、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副知司法院參事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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