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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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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由主稿機關依會銜機關多寡,擬妥同式發布令及有關函稿所需份數,於判行後,備函送受會機關判行;並由最後受會機關按發文所需份數繕印、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會稿順序,逆退其他受會機關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序退由主稿機關用印並填註發文日期、文號封發,並將原稿一份分送受會機關存檔(格式如附件十四之一、十四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0條,當兩個以上機關共同發布命令時,行文程序如下: 1. 主草擬機關應根據參與機關的多寡,編制相應的發布令和有關函稿的份數。 2. 在最終審行後,主稿機關將備好的函件送交相關參與機關進行審行。 3. 最後受會機關要根據發文份數進行印製和填寫發文字號(不填寫發文日期),並加蓋印章。按照草擬的順序,依序退還其他參會機關,同樣填註發文字號(不填寫發文日期),並加蓋印章。 4. 主稿機關再進行印製,並填寫發文日期和文號,封發發文。同時,還需將原稿一份分送參與機關進行存檔。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0條之規定,當上述情況發生時,主草擬機關應事先準備好同式發布令及相關函稿的份數,並按照參與機關的多寡來確定所需的份數。在審查過程中,最後受會機關應先進行印製和填寫發文字號(不填寫發文日期),然後依照草擬的順序退還其他參會機關,同樣也要進行填寫發文字號(不填寫發文日期)。最後,主草擬機關進行最終印製,並填寫發文日期和文號,封發發文。同時,主草擬機關需將原稿一份分送參會機關進行存檔。根據這個規定,確保了發布命令的準確性和法律效力。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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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由主稿機關依會銜機關多寡,擬妥同式發布令及有關函稿所需份數,於判行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