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命令,由主稿機關依會銜機關多寡,擬妥同式發布令及有關函稿所需份數,於判行後,備函送受會機關判行;並由最後受會機關按發文所需份數繕印、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會稿順序,逆退其他受會機關填註發文字號(不填發文日期)用印,依序退由主稿機關用印並填註發文日期、文號封發,並將原稿一份分送受會機關存檔(格式如附件十四之一、十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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