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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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由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之命令,其發布或送立法院時,主稿機關均應與有關機關會銜辦理。列銜次序以主稿機關在前,會稿機關在後(格式如附件十三之一、十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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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9條規定,在發布或送立法院時,涉及兩個以上機關會銜的命令,主稿機關應與有關的機關會銜一同處理。銜次序上,主稿機關應排在前面,會稿機關則排在後面。以下為相關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制規劃司業務簡介」(司法院法制規劃司網站):司法院法制規劃司是負責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事務的單位,根據機關間的職權關係,法制規劃司與相關機關進行協調和合作,在法制發布過程中負責確保主稿機關與相關機關會銜的事項。 - 「司法院法規草案處理流程懶人包」(司法院法制規劃司網站):該流程圖清楚地顯示了法規草案的審查流程,包括草案的主起機關、相關參與機關、審查會報的程序等,這些流程都與應注意事項第9條的規定相關。 需要注意的是,該銜會程序的具體運作細節可能會因應各個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具體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中,還需要參考相關的內部規定和細則。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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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