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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應由二以上機關會銜發布之命令,其發布或送立法院時,主稿機關均應與有關機關會銜辦理。列銜次序以主稿機關在前,會稿機關在後(格式如附件十三之一、十三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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