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八、發布令不列「受文者」,應刊登政府公報 機關發布命令時,應備具「發布令」(格式如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三)、「分行相關機關函(含請司法院秘書處刊登司法院公報、資訊處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具「送立法院函」(格式如附件十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參照);其由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發布者,應另具函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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