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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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布令不列「受文者」,應刊登政府公報 機關發布命令時,應備具「發布令」(格式如附件十之一至十之三)、「分行相關機關函(含請司法院秘書處刊登司法院公報、資訊處更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格式如附件十一),並應具「送立法院函」(格式如附件十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參照);其由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發布者,應另具函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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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了機關發布命令時應遵守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機關在發布命令時,應編製「發布令」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此外,還應準備相關文件「分行相關機關函」和「送立法院函」,並向司法院報備。這些規定的依據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和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例如,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第104年度判字第286號判決,法規命令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且應送立法院。
- 第七條條文
-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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