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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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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法律案應先提出司法院會議通過後(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四條參照;提院會之格式如附件八),再函送立法院審議(送立法院審議函之格式如附件九之一及九之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了法律案的提出和送交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法律案必須先經過司法院會議通過,具體程序可以參照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四條(資料未提供具體內容)。在獲得司法院會議通過後,才能函送立法院審議。函送立法院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九之一和九之二(資料未提供具體內容)。提供的資料中未提供該條規定的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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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法律案應先提出司法院會議通過後(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四條參照;提院會之格式如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