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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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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八、法律案提院會之格式.DOC
...顯示完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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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法律案應先提出司法院會議通過後(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四條
參照;提院會之格式如附件八),再函送立法院審議(送立法院審議函之格式如附件九之一及九之二)。
找編章節
壹、法制作業之內涵與法規名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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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草案之格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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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規命令預告程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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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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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命令之發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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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行政規則之分行或發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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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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