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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提院會及函立法院 法律案應先提出司法院會議通過後(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四條參照;提院會之格式如附件八),再函送立法院審議(送立法院審議函之格式如附件九之一及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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