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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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規命令預告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該草案內容及相關事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此即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格式如附件七);該項預告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前項法規命令之訂定有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行預告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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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進行法制作業時,應注意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當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將該草案內容及相關事項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這就是法規命令的預告程序。預告的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除非有必要的情況需要縮短期間,才可另行定義。並且在公告草案內容時,應同時公告其理由。若法規命令的訂定情況急迫,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則可以不進行預告程序。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法規命令的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適用訂定程序的規定。 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為「行政程序法施行細則第6條」,可在司法院法制局網站上找到該法條的相關內容和解釋。並且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一個適用的範例是當機關制定新的法規命令時,應該將草案內容及相關事項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並說明公告的期間,以及如有必要縮短期間的理由。
- 法規命令名詞
-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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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