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六、法規命令預告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該草案內容及相關事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此即法規命令之預告程序(格式如附件七);該項預告之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前項法規命令之訂定有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得不行預告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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