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行政規則修正案 (一)標題:依其修正幅度大小,書寫方式如下;另行政規則之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 1.全案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全部點次二分之一以上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四點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3.少數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三點以下,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修正時,可依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修正之理由或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格式如附件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