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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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規則修正案 (一)標題:依其修正幅度大小,書寫方式如下;另行政規則之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名稱。 1.全案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全部點次二分之一以上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四點以上,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 3.少數規定修正:用於修正之點次在三點以下,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者,書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修正時,可依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於序言中說明必須修正之理由或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明其修正要點。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對照表:對照表之標題名稱,視其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格式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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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5條主要內容是關於行政規則的修正方式和附具總說明的規定。關於行政規則的修正方式,根據修正幅度大小,有全案修正、部分規定修正和少數規定修正三種。全案修正指修正點次在全部點次二分之一以上,應書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部分規定修正指修正點次在四點以上但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應書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少數規定修正指修正點次在三點以下,未達全部點次二分之一,可依修正點次數目分別書明「(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第○點、第○點修正草案」。 此外,該條還提到行政規則修正時可以附具總說明,總說明一般用於說明修正的理由或名稱變更情況,並逐點簡要列明修正的要點。如果附具總說明,則應在序言中明確標明「(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最後,該條提到了對照表的使用,對照表是用來對比修正前後的內容,便於理解修正的內容。對照表的標題名稱根據修正點次多寡分別為「(行政規則名稱)修正草案對照表」、「(行政規則名稱)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或「(行政規則名稱)第○點修正草案對照表」。 以上解釋參考了「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提供的相關資訊。
- 行政規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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