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四、法律、命令修正案 (一)標題:依其修正幅度大小,書寫方式如下;另法律、命令之名稱有修正時,應以舊名稱為標題。 1.全案修正:用於修正條文在全部條文二分之一以上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 2.部分條文修正:用於修正條文在四條以上,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少數條文修正:修正條文在三條以下,未達全部條文二分之一者,書明「(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或「(法律、命令名稱)第○條、第○條、第○條修正草案」。 (二)總說明:法律、命令修正時,應加具「總說明」(格式如附件四),於其序言中說明該法律、命令制(訂)定或修正之沿革、此次必須修正之理由或法律、命令名稱之變更,並逐點簡要列述其修正要點。標題名稱視其修正條文多寡分別為「(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總說明」、「(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三)條文對照表:條文對照表之標題名稱,視其修正條文多寡分別為「(法律、命令名稱)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律、命令名稱)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法律、命令名稱)第○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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