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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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規則訂定案 (一)標題:行政規則之名稱應避免使用命令之名稱;其以逐點方式規定者,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可依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則其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總說明」,於其序言中說明必須訂定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訂定之要點。 (三)逐點說明:行政規則之每一點規定及其規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點說明」(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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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3條要求行政規則訂定案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1. 標題:行政規則的名稱不應使用命令的名稱,如果是逐點方式規定,應使用「第○點」的稱呼,而不是「第○條」、「條文」等字詞。 2. 總說明:行政規則可以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果附具總說明,其標題名稱應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總說明」,在序言中必須說明訂定該行政規則的理由,並簡要列明訂定的要點。 3. 逐點說明:行政規則的每一點規定及其規定意旨,必須逐點依式說明,這部分被稱為「逐點說明」。 根據這些規定,行政規則訂定案應該遵守相應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並且,在相關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中,也應提供對應的範例作為參考。 參考資料: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3 條的原始資料所提供的內容
- 行政規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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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