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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行政規則訂定案 (一)標題:行政規則之名稱應避免使用命令之名稱;其以逐點方式規定者,以「第○點」稱之,不使用「第○條」、「條文」等字詞。 (二)總說明:行政規則可依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附具總說明;如附具總說明,則其標題名稱為「(行政規則名稱)草案總說明」,於其序言中說明必須訂定之理由,並逐點簡要列明其訂定之要點。 (三)逐點說明:行政規則之每一點規定及其規定意旨,逐點依式說明,其表稱為「逐點說明」(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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