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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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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辦公室備用鑰匙,由總務科及法警室各保管一份。同仁如於上班時間就自己辦公室有開鎖需求,得向值班法警辦理借用,用畢應立即歸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16條,各辦公室的備用鑰匙應由總務科和法警室保管一份。如果同仁在非上班時間需要進入自己的辦公室,可以向值班法警借用鑰匙,借用結束後應立即歸還。 相關範例:如果一位職員在下班後忘記帶走自己辦公室的文件,而辦公室的門被鎖住了,他可以向值班法警借用備用鑰匙來進入辦公室取回文件。使用完畢後,他應該立即將備用鑰匙還給值班法警。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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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各辦公室備用鑰匙,由總務科及法警室各保管一份。同仁如於非上班時間就自己辦公室有開鎖需求,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