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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02 年 10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為確保進入本院民眾及同仁之權益與安全,並維護院區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書記官長承 院長之命,督導本院安全維護事項,政風室負責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措施及設施之規劃,各項安全措施之執行,由法警室負責。

三、民眾進入本院,應遵守本院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安全與秩序之指示。

四、本院得於院區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由法警執行安全檢查,並得使用金屬探測門(器)或 X 光行李檢查儀等輔助儀器。 民眾進入本院,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院)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

五、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六、民眾攜帶下列各款物品之一者,安全檢查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一)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但有影響本院安全之虞者。 (二)於本院秩序或莊嚴有影響者,如陳抗之標語、擴音器、標示器物等。 (三)攝(錄)影機或照相錄音器材。 (四)導盲犬以外之動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物品,安全檢查人員得視情況保管之,並登載於民眾物品保管登記簿,待民眾離去時簽收發還。 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稱槍砲、彈藥、刀械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毒品者,安全檢查人員應予以查扣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院遇有社會矚目重大案件開庭時,視需要得設置新聞採訪區,供媒體採訪。

七、民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者。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者。

八、民眾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院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眾行為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九、執行安全檢查之人員,應態度和善並注意禮貌,遇有爭執或爭議時,應即陳報處理。

十、民眾經允許不得進入門禁管制區域,訪客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換證,並徵得被訪問人之同意後,始得進入。

十一、各紀錄科科長、法警長及副法警長於開庭期間,應掌握法庭內外情況,並督促法庭庭務員、值庭法警注意執行職務。

十二、值庭法警、法庭庭務員及通譯應隨時檢視法庭內外情況,如有異狀,應即加以排除或陳報處理。

十三、政風室應按時會同總務科、法警室檢視法庭警鈴、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之功能是否良好。

十四、本院院區之巡邏路線、時間由法警長負責規劃,並督導值班法警按時執行。

十五、警備車出入門由法警室負責管理,應隨時保持關閉狀態,開啟時應注意外人隨車乘隙進入。

十六、各辦公室備用鑰匙,由總務科及法警室各保管一份。同仁如於上班時間就自己辦公室有開鎖需求,得向值班法警辦理借用,用畢應立即歸還。

十七、本院同仁發現疑似危險物品時,應即通報法警室或政風室採取隔離措施並為適當處置;如有必要,法警室或政風室應通知轄區警局或爆裂物處理小組前來處理,並做成處理紀錄,陳報 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