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十、民眾非經允許不得進入門禁管制區域,訪客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換證,並徵得被訪問人之同意後,始得進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的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10條,民眾未經允許不得進入門禁管制區域。訪客必須依照規定進行登記換證,並取得被訪問人的同意後方可進入。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10條 範例:在士林地方法院的門禁管制區域內,未登記換證或未取得被訪問人同意的民眾,不得進入。例如,若有一位訪客想進入法院辦理相關事務,他必須事先進行登記並換取相應的證件。同時,他還需要獲得被訪問人的同意,才能進入法院相關區域。這樣的措施是為了確保法院的安全和秩序。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