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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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四點第一項所稱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為: (一)由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二)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之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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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五條的執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 民眾自行取出口袋內所有物品,置於門口平台上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2. 攜帶手提袋、背包、行李箱等物品的民眾應自行開啟封口,並逐一翻開內容物品供安全檢查人員檢視。 參考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 5 條
- 台上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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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