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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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得於院區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哨,由法警執行安全檢查,並得使用金屬探測門(器)或 X 光行李檢查儀等輔助儀器。 民眾進入本院,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須接受安全檢查。 下列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 (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狀況,不宜以金屬探測門(器)進行檢查之民眾,經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者。 (二)司法機關(含本院)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人員,經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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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4條,該法院可以在院區適當位置設置檢查哨,由法警進行安全檢查,並可以使用金屬探測門(器)或X光行李檢查儀等輔助設備。當民眾進入該法院並經金屬探測門(器)偵測到有金屬物品反應時,需要接受安全檢查。然而,以下人員經安全檢查人員同意,免予安全檢查:(一)裝有心律調節器、義肢或其他特殊情況的民眾,並主動告知安全檢查人員的情況;(二)司法機關(包括本院)的員工及其他機關前來洽公的人員,並出示識別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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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