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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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風室應按時會同總務科、法警室檢視法庭警鈴、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之功能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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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政風室應按時會同總務科、法警室檢視法庭警鈴、消防及其他安全設備之功能是否良好。具體來說,政風室負責與總務科、法警室協同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法庭中的警鈴、消防設備以及其他安全設備能夠正常運作。這樣的檢查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法庭的安全性,以確保法庭內部的設施能夠正常運作,避免潛在的安全風險。 例如,政風室可能會定期檢查法庭中的警鈴是否能夠發出正常的警報聲音,以便在有需要時迅速發出警報。此外,他們也會檢查消防設備,例如滅火器和火警報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這些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法庭發生火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進行應對和疏散。 政風室根據這項法規的要求,必須與總務科和法警室共同負責檢視這些設備的良好運作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法庭的安全維護工作得到適當的關注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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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