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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書記官長承 院長之命,督導本院安全維護事項,政風室負責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措施及設施之規劃,各項安全措施之執行,由法警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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