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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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院執行職務人員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一)拒絕安全檢查者。 (二)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 (三)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 (四)暴行傷害或互毆者。 (五)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 (六)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 (七)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 (八)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 (九)有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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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第七條列舉了民眾禁止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的情形: 1. 拒絕安全檢查者:如果民眾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2. 以標語、海報、布條、傳單、靜坐、表演等方式陳情抗議或造勢者:如果民眾使用這些方式進行陳情抗議或造勢,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3. 未經許可擅自攝影、錄影、照相、錄音者:如果民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攝影、錄影、照相、錄音等設備,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4. 暴行傷害或互毆者:如果民眾進行暴行傷害或互毆,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5. 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者:如果民眾在本院大聲喧嘩、咆哮、口角或擅自廣播,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6. 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有異常者:如果民眾表現出疑似酒醉、服用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7. 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者:如果民眾在本院從事廣告、招攬、推銷等商業行為,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8. 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者:如果民眾在本院無正當理由逗留或遊蕩,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9. 有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之不當行為者:如果民眾進行其他妨害民眾出庭、洽公或影響本院秩序的不當行為,執行職務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本院的安全和秩序,並保護民眾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民眾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執行職務人員可以禁止其進入本院或命其離開。這條法規的依據可以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本文。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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