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安全維護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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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眾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院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眾行為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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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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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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