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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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考科應每月查核書記官執行錄音內容除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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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作業要點第11條的規定,研考科應每月查核書記官執行法庭錄音內容的除去作業。具體來說,研考科應該定期檢查書記官對於法庭錄音內容的處理情況,確保其按照規定進行適當的除去作業。這一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證錄音內容的保存和管理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或外洩。根據這一規定,研考科必須定期進行內部審查,以確保書記官的工作符合法院的規範和要求。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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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