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12.23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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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為之;案件不經裁判終結者,於撤回、和解、調解或以其他情形終結三年六個月後為之。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精神永久保存。
三、案件全部確定,或不經裁判全部終結後,承辦股書記官應於辦案進行簿終結事項欄登載確定日期,或以其他情形終結之日期。
四、送上訴抗告之案件,最高法院裁判確定或不經裁判終結,卷宗發送第一審法院或送執行副知本院時,原承辦股書記官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五、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或併案審理之案件,由最後承辦股書記官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六、刑事案件因通緝或停止審判等原因依規定報結者,承辦股書記官應登載「本案無確定日期」。
七、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移送(移轉)管轄法院之案件、有關羈押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事庭或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發交其他分院)民事庭,有開庭錄音、錄影者,承辦股書記官應通知資訊室、總務科轉錄光碟隨卷發送或函送,再除去錄音、錄影內容。
八、國家機密案件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依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九、原承辦股已裁撤之案件,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兼辦該股已結未了事務之書記官辦理。
十、案件符合錄音內容除去條件,承辦股書記官對於警示系統應確實核對並執行。
十一、研考科應每月查核書記官執行錄音內容除去作業。
十二、錄音、錄影內容儲於光碟或錄音、錄影帶送資料科檔案室保管者,除去作業由資料科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12.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