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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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上訴抗告之案件,最高法院裁判確定或不經裁判終結,卷宗發送第一審法院或送執行副知本院時,原承辦股書記官應依前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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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此問題涉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處理事項,其中提及了作業要點第4條。根據作業要點第4條的描述,對於送上訴抗告之案件,在最高法院裁判確定或不經裁判終結,且卷宗發送第一審法院或送執行副知本院時,原承辦股書記官應根據前點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由於缺乏完整的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釐清作業要點第4條的內容。因此,就此條進行更具體的釋義是困難的。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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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