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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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或併案審理之案件,由最後承辦股書記官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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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案件,或併案審理之案件,由最後承辦股書記官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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