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移送(移轉)管轄法院之案件、有關羈押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事庭或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發交其他分院)民事庭,有開庭錄音、錄影者,承辦股書記官應通知資訊室、總務科轉錄光碟隨卷發送或函送,再除去錄音、錄影內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作業要點第7條,當高等法院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移送管轄法院、處理有關羈押案件、或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民事庭或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本院時,如果該案件有錄音或錄影內容,承辦股書記官應該通知資訊室和總務科,將光碟與案卷一同發送或函送,然後再將錄音或錄影內容刪除。具體來說,這條規定確保在案件移送或發回的過程中,相關的錄音或錄影內容可以隨案卷一起轉交,而不會被遺漏或丟失。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案件資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 原審法院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羈押名詞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名詞
- 民事庭名詞
- 上訴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