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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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為之;案件不經裁判終結者,於撤回、和解、調解或以其他情形終結三年六個月後為之。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精神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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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2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除去時機如下: 1. 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承辦股書記官負責執行錄音、錄影內容的除去。 2. 若案件未經裁判終結,而是經由撤回、和解、調解或其他終結情形,則從該終結日起算三年六個月後進行除去。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錄音、錄影內容需要依檔案法的精神永久保存,不會進行除去。 相關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檔案保存作業要點》修訂案(中央檔案管理局),發文字號:內檔一字第1000131302號,發文日期:2020年12月3日。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和解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檔案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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