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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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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為之;案件不經裁判終結者,於撤回、和解、調解或以其他情形終結三年六個月後為之。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精神永久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2條,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除去時機如下: 1. 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承辦股書記官負責執行錄音、錄影內容的除去。 2. 若案件未經裁判終結,而是經由撤回、和解、調解或其他終結情形,則從該終結日起算三年六個月後進行除去。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錄音、錄影內容需要依檔案法的精神永久保存,不會進行除去。 相關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檔案保存作業要點》修訂案(中央檔案管理局),發文字號:內檔一字第1000131302號,發文日期:2020年12月3日。

  • 書記官名詞
  • 裁判名詞
  • 和解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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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二、錄音、錄影內容之除去,由承辦股書記官於案件確定三年六個月後為之;案件不經裁判終結者,於撤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內容除去作業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