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人事訴訟事件及初級管轄民事事件除經其他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或調解主任認為不能調解者外非經民事調解處調解不成立後不得起訴其他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亦得請求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可知,民事調解法第2條規定,除非經其他調解機關的調解不成立或調解主任認為不能調解,否則人事訴訟事件和初級管轄民事事件在經過民事調解處調解不成立後,當事人不能起訴其他的民事訴訟事件。此外,當事人也有權請求進行調解。 根據法條的文義解釋,當事人如果在經過其他調解機關的調解不成立或調解主任認為不能調解後,仍然起訴其他民事訴訟事件,是不被法律允許的。而當事人也可以主動請求進行調解,希望能夠通過調解解決衝突。 舉例來說,如果兩個當事人在爭執財產分割的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以先去其他調解機關進行調解。如果該調解不成立或調解主任認為不能調解,則根據民事調解法第2條的規定,這兩個當事人不能起訴其他與該財產分割有關的民事訴訟事件。此外,這兩個當事人也可以主動請求進行調解,以尋求解決方案。
- 非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調解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