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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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處受理左列事件。 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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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2條,縣司法處受理以下事件: 1.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如果法律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在此限。 2. 非訟事件。 關於第一款,這表示縣司法處在該縣的轄區內負責受理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第一審訴訟案件,但如果法律有其他規定,可能會有例外情況。 關於第二款,縣司法處也負責受理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是指不需要透過法院審判的案件,例如行政處分的執行、公證的辦理等。 範例:一個被告人在縣司法處接受民事第一審訴訟。在這種情況下,縣司法處將負責接受、審理並裁決該案件。
- 非訟事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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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